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小字第17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即台中儒林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壹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所經營之台中儒林補習班擔任職員,月薪新台幣(下同)
四萬元,迄至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底止,工作結束。被告應於同年六月五日給付原
告五月份薪資四萬元,卻惡意未與核發薪資,並以原告駕駛被告公務車受損,應
扣除原告全部薪資四萬元,被告之扣抵實無理由,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四萬元,及自八十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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