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陳一霖
原告與被告 胡金鑫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二、具狀補正聲明請求各被告就系爭遺產應受分割之應繼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