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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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陳一霖
原告與被告 胡金鑫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二、具狀補正聲明請求各被告就系爭遺產應受分割之應繼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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