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362號
原告  鄭立明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忠義郭維中
支付命令,惟被告郭忠義即郭維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60元(本件訟訴標
的為1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
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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