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 陳楊 紀代即三和企業社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八七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東門分│九十年七月十八日│柒萬柒仟玖佰壹拾│BR二一一0九四││││司│行││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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