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6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4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8月5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5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3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許文章法官謝靜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鎮鑫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