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