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抵押權擔保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而系爭不動產經徵收可領得之補償費已經超過上開1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規定,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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