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滿鴻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分別為為新臺幣(下同)212萬4,000元、259萬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
087元(滿鴻建設有限公司部分)、2萬6,740元(乙○○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玉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