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6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志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證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64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空泛指陳原審認事用法難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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