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178號抗告人即自訴人 陳義元
陳𦕎隆 陳寶玉 鄭志鴻 鄭志勇陳連子陳秀鳳 自訴代理人 林瑞富 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自訴人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47號枉法裁判案件,聲請法官迴避,經核其抗告狀頁末僅繕打「具狀人:㈠陳義元、㈡陳𦕎隆、㈢陳寶玉、㈣鄭志鴻、㈤鄭志勇、㈥謝陳連子、㈦林陳秀鳳」,並無抗告人本人之簽名,亦未蓋章或按指印,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惟此項法律程式之欠缺,係屬可以補正之事項(本院100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1號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陳義元、陳𦕎隆、謝陳連子、林陳秀鳳、陳寶玉、鄭志鴻、鄭志勇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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