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3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邱謙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2,229元(計
算式:1,059+591+317,841+482,066+550,000+700,305+367=2,052,229;利息、違約金、手續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0,894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