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13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上列聲請人為順基工程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