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70號聲請人 張中懋 訴訟代理人 張瑩懋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梁嫈立 、 梁娉 立間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7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六年度上字第一七六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五月十一日、六月二十八日準備程序及同年九月十二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規定。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應向保存錄音、錄影之法院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期明瞭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76號及原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9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本事件之所有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7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上開事件本院確有於106年3月30日、5月11日、6月8日行準備程序暨於同年9月12日行言詞辯論,聲請人暨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復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情形,揆之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至於聲請人聲請交付原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96號事件之開庭錄音內容光碟部分,因非屬本院所保存之開庭錄音內容,本院無從交付,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應向保存該錄音、錄影之原法院聲請閱覽,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與法不合,應駁回此部分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