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194號上訴人 廖誌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O瑋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本息部分,核屬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在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登報道歉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上開請求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應分別徵收之,是本件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計12,600元(計算式:8,100元+4,500元=12,600元),上訴人僅繳納11,100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蒨儀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