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95號
原   告  羅文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玉枝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因繼承之公同共有
關係,原告可得之應有部分多少不明,依所提土地登記簿謄本記
載以可能分得應有部分55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2,3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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