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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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中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移送人 呂重憲
趙家禾
紀豪
賴韋侖
廖富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㈠、關於「時間:民國104年」之
記載,應更正為「時間:民國105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