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9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華祥任
被   告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195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下午3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8月5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詎被告
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尚欠電信費合計新臺幣54,826元未
給付,履經催討均未獲置理;又遠傳電信業於103年11月28
日與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就本件繫屬之債權讓
與原告,是本件債權已合法移轉,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
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債權讓與及電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行動
電話業務服務契約、債權讓與證明書、電信費帳單及費用明
細清單等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
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朱世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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