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彰秩字第二八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彰警分刑
社字第四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二)地點:彰化縣○○鄉○○村○○街○○號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客姦淫,每次代價新台幣八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經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三)扣案保險套一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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