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三九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
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
元,折合銀元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元,折合新台
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慧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