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原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桂銘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763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田桂銘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上午11時許,至告訴人 翁東文 在南投縣○○鄉○○村0鄰○○巷00號所開設之「佳昇商店」,因被告向告訴人借用電話遭拒,被告竟基於傷害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下巴1下,致告訴人受有右臉近嘴唇上腫脹瘀紅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犯傷害之犯罪事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從而,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宏瑋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