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七О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羅永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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