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鈞字第一五○一號、八十六年度執他字第四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罪,經本院台中簡易庭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以八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五年,並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確定。詎不知悔改,於緩刑內即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更犯贓物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年三月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