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30號原告 黃仲宏
游觀寶 共同 何靜雪 訴訟代理人
張德欽 被告 劉蕭阿銀 訴訟代理人 張劉秀菊 被告 黃陳治
溫欽彥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 蕭劉阿銀 」記載,應更正為「劉蕭阿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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