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利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宇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建字第3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五分之三,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二。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834元聲請人繳交裁判費6390
元,相對人應負擔3/5,6390x3/5=3834元。
合計3834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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