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榔頭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查扣之榔頭一支,係被告甲○○所有犯竊盜罪所用之物,而被告所涉竊盜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三○二號予以緩起訴處分在案,且緩起訴時間業已屆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三○二號為緩起訴處分,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榔頭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竊盜罪所用之物,是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妙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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