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572號
原 告 梁臺生
被 告 高仁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
五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本次庭期
將勘驗行車紀錄器檔案,兩造如有其他舉證,請於本次庭期一併
提出)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