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187號
上 訴 人 邱國寶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丞廷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