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187號
上 訴 人  邱國寶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丞廷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