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299號
原 告 葉進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玉麟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