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司鳳調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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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調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趙邵蘭英
代 理 人 趙紹龍
相 對 人 吳臺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9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同年9月30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鳳山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
參,揆之上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