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三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許坤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壹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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