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聲字第一七四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瑞武
訴訟代理人 黃國祥
被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成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所為之裁定,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華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行」之記載,
應更正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