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彰交簡字第48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1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彰交簡字第四八六號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復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以九十六年度交訴字第一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經核受刑人前後所犯二罪均為公共危險罪,且時間相距甚近,認前案緩刑之宣告並無法達到改過遷善矯治之效,故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