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丁○○、丙○○就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所為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經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所為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丁○○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八百萬元,惟被告丁○○自九十年五月二十日起,未依約按期繳納本金及利息,依約定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丁○○提供擔保前開債務之房地,經鈞院拍賣且分配完畢後,原告猶有二百三十二萬五千零七十九元未受清償。詎料,被告丁○○於停止繳交前開債務本息,察覺已無力繳息之際,竟串謀其弟即被告丙○○,由被告丁○○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其上建物,於九十年九月四日經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予被告丙○○,茲因被告間所為之上開抵押權設定行為,已使被告丁○○之償債能力受有影響,顯然害及原告之債權,為此,原告自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被告間所為之抵押權設定之物權行為,並依同法第四項規定,一併訴請被告丙○○塗銷登記以回復原狀。
三、證據:提出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分配表各乙份及土地登記謄本乙份、建物登記謄本三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丁○○、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分配表各乙份及土地登記謄乙份、建物登記謄本三份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皆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準用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丁○○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房地設定抵押權登記予被告丙○○,明知有害及原告之債權之事實,既經認定,已如前述,則原告自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並依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訴請被告丙○○塗銷登記。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房地所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物權行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並援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丙○○塗銷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房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賴惠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F0~T40附表┌───────────┬────┬─────┬─────┬─────┬──────┐│土地或建物標示│登記日期│登記字號│抵押權權利│抵押權權利│抵押權權利範│││││價值│存續期間│圍│├───────────┼────┼─────┼─────┼─────┼──────┤│桃園縣中壢市○○段四一│九十年九│壢登字第四│貳佰萬元│九十年八月│一萬分之十九││之一地號土地│月四日│○○五九○││三十日至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同右│同右│壢登字第四│同右│同右│一萬分之二五││││○○六○○││││├───────────┼────┼─────┼─────┼─────┼──────┤│桃園縣中壢市○○段一○│同右│壢登字第四│同右│同右│全部││三五三建號即門牌同縣市││○○五九○│││││中北路二段一八○號建物│││││││││││││├───────────┼────┼─────┼─────┼─────┼──────┤│桃園縣中壢市○○段一○│同右│壢登字第四│同右│同右│全部││三五五建號即門牌同縣市││○○六○○│││││中北路二段一八○號三樓│││││││建物││││││├───────────┼────┼─────┼─────┼─────┼──────┤│桃園縣中壢市○○段一○│同右│壢登字第四│同右│同右│一萬分之二九││七○九建號即門牌同縣市││○○六○○│││八││中北路二段二○八巷六八│││││││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