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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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0五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
乙○○男十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