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2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丁傳鈞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人之權利
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亦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故已死亡之人,即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7日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惟
被告業於原告起訴前之108年10月4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且原告無從
補正,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難認適法,爰依前開規定,逕
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