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64號
原   告  許賢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霖 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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