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

即破產人聖合光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破產管理人 吳啟孝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破產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吳啟孝律師(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號9樓902室、電話:00-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理 由

聲請人聖合光美學有限公司前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破產(113年度破字第19號)並移由本股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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