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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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4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林永財
       林施金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
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
1項前段、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高雄
市旗山區之不動產於所為繼承分割之債權行為及因此移轉所
有權之物權行為。原告請求撤銷之不動產坐落於高雄市旗山
區,且被告籍設亦均在高雄市旗山區,有土地謄本及被告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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