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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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4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姜義徵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233號、113年度偵字第3683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姜義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沒收之物各如附表主文欄所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姜義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0年8月31日10時5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寶雅土城裕民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之 舒酸 定專業抗敏護齦牙膏(原味)1個、 舒酸定 專業抗敏護齦牙膏(美白)2個、舒酸定專業抗敏護齦牙膏(沁涼薄荷)5個、施巴潔膚露2瓶、施巴抗皺敏滋潤浴露2瓶、HAIRRECIPE米糠溫養修護洗髮精3罐、HAIRRECIPE米糠溫養豐盈洗髮精1罐、HAIRRECIPE米糠溫養修護護髮素1罐、GUM牙周護理潔齒液2個(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9443元),得手後離去。
㈡於112年12月27日19時17分許,在新北區永和區中山路1段149號統一超商永平門市,徒手竊取商品架上 鄭鴻祥 管領之韓式什錦烤肉拌飯1個(價值99元),得手後離去。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姜義徵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簡信慧 、告訴人鄭鴻祥分別於警詢與偵查中指證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字第11742號偵查卷第13頁至第15頁、偵字第36835號偵查卷第19頁至第20頁、偵字第16213號偵查卷第7頁至第8頁),並有寶雅-土城裕民店商品遭竊損失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永和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字第11742號偵查卷第19頁至第27頁、偵字第16213號偵查卷第11頁至第16頁),足證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姜義徵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一再以竊盜手段恣意侵害他人財產權,危害社會治安,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次竊得財物之價值、其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並參酌被告現在監執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百貨公司計時人員,家中無人需其扶養照顧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參酌被告所犯2罪之犯罪手段類似、所侵害之法益性質相同、反應之人格特性及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罪刑相當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竊得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個別諭知沒收之物,為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各該犯行主文項下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事實及理由欄一㈠
姜義徵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舒酸定專業抗敏護齦牙膏(原味)壹個、舒酸定專業抗敏護齦牙膏(美白
)貳個、舒酸定專業抗敏護齦牙膏(沁涼薄荷)伍個、施巴潔膚露貳瓶、施巴抗皺敏滋潤浴露貳瓶、HAIRRECIPE米糠溫養修護洗髮精參罐、HAIRRECIPE米糠溫養豐盈洗髮精壹罐、HAIRRECIPE米糠溫養修護護髮素壹罐、GUM牙周護理潔齒液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事實及理由欄一㈡
姜義徵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韓式什錦烤肉拌飯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