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95號

原告 詹秀鳳

被告 詹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以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9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0,880元,該裁定於114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原告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