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告 謝昇延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
被告元氣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萬6,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