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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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告 黃俊哲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
曾韋綸 律師
被告 黃順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564,583元(計算式:268,546,400元×1/6+1,613,700元×1/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3,016元(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故本件應適用起訴時之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