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3號
上訴人 謝佩珊
被上訴人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93號返還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