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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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93號

上訴人 謝佩珊

被上訴人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93號返還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董怡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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