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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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3號
原告 陳世正
被告 陳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731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所示債權不存在;被告不得持系爭支付命令對原告為強制執行。觀諸原告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存在競合關係,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排除被告就系爭支令對原告之權利,原告因此所受之利益即為系爭支付命令債權金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萬4,632元,又本件起訴狀上法院收文章之日期為113年11月22日,核屬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施行前繫屬法院之案件,是本件應以起訴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規定為準,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0,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