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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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49號上訴人怡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5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淇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