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丙○○○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