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183號上訴人乙○○
戊○○丁○○丙○○上4人訴訟代理人 黃觀榮 律師被上訴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易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4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薛中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