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三)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三)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㈢字第6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聖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政峰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潘大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