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3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通訊地址:台北郵政117-439號選任辯護人 秦玉坤 律師
蔡茂松 律師 林新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甲○○因罹患失智症,致其認知及記憶功能缺損,其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之事務,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確定,有該院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五年度禁字第一四八號裁定書影本一份在卷可參,是被告即已心神喪失,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王梅英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