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二年度催字第六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袁雪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冠鈞營造有限│中國農民銀行臺│九十二年七│參萬壹仟捌│FAG三三八九八│││公司│東分行│月四日│佰元│八二│└─┴──────┴───────┴─────┴─────┴────────┘